《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法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属强制检定规模的计量用具,运用者未依规则请求检定而接着运用,或许检查检定计量用具目录以外的计量用具超越检定周期而接着运用的,由市商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不再运用,能够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接着运用的,由市商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不再运用,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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