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青海省、新疆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确认第二批要点实验室的告诉》(国药监科外函〔2021〕17号)确认的实验室中文称号,我局确认了第二批72家要点实验室和依托单位的英文称号,现印发给你们。